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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9 題

不動產抵押權乃擔保物權,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不動產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之不動產
  • B 不動產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C 法院拍賣抵押物所得之價金,抵押權人得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受償
  • D 抵押物所有人得讓與抵押物所有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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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商業社會中,如果一個人拿工廠抵押貸款來周轉營運,法律卻規定他必須把工廠交給銀行管理而不能繼續生產,這對於債務人的還款能力以及整體經濟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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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A) 的錯誤,說明你對於擔保物權的核心定義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律概念中,不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如典當)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需要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抵押權的非占有特性

抵押權的設計初衷,是為了在不影響債務人使用財產的前提下,提供債權保障。因此,債務人(抵押人)依然可以繼續使用、收益該不動產,甚至進行裝修或出租,並不需要將房子交給銀行(抵押權人)管轄。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B)、(C)、(D) 都是正確的法律描述:必須經過登記才具生效、拍賣時擁有優先受償權,且不剝奪所有人的處分權(仍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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