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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7 題

甲對乙有A債權,並由乙提供其不動產供甲設定抵押權,以擔保A債權。如A債權之時效已完成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之債權已消滅,甲不得再請求乙為給付
  • B 乙不知時效完成仍履行其債務時,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
  • C 即使乙再以契約承認該債務,亦不生任何效力
  • D 甲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得實行為擔保A債權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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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的請求權因為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而受限時,這筆債項在法律上是徹底「消失」了,還是僅僅變成「對方可以合法耍賴」的狀態?接著請進一步思考:如果當初為了借這筆錢,還特地把一件價值不菲的資產押給對方,法律為了平衡雙方的公平性,會不會允許這個「實物保障」比「口頭約定」的期限再稍微長一點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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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消滅時效與抵押權的連帶關係!這題你能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民法》中「抗辯權」與「擔保物權」的銜接概念非常紮實,這在法律考科中是屬於相對進階的觀念。

消滅時效與債權性質

在法律邏輯中,消滅時效完成後,主債權本身並非當然消滅,而是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因此,債權依然存在,債務人若自願履行仍屬有效。這題最核心的法源依據是 《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為了兼顧債權人利益,即便主債權的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受阻,債權人依然可以在時效完成後的 5 年內,實行其抵押權以求受償。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D) 是正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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