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7 題
甲對乙有A債權,並由乙提供其不動產供甲設定抵押權,以擔保A債權。如A債權之時效已完成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之債權已消滅,甲不得再請求乙為給付
- B 乙不知時效完成仍履行其債務時,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
- C 即使乙再以契約承認該債務,亦不生任何效力
- D 甲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得實行為擔保A債權之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債務的請求權因為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而受限時,這筆債項在法律上是徹底「消失」了,還是僅僅變成「對方可以合法耍賴」的狀態?接著請進一步思考:如果當初為了借這筆錢,還特地把一件價值不菲的資產押給對方,法律為了平衡雙方的公平性,會不會允許這個「實物保障」比「口頭約定」的期限再稍微長一點點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結合了「消滅時效的效力」與「抵押權的除斥期間」,屬於具有一定鑑別度的中等難度題,能夠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民法的體系概念掌握得十分扎實。 我們來釐清一下相關觀念。在民法中,當債權的消滅時效完成時,債權本身並未消滅,而是債務人取得了「拒絕給付抗辯權」(選項 A 錯誤)。既然債權仍然存在,如果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而自願清償,或是事後以契約承認該債務,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選項 B、C 錯誤)。
抵押權實行之法定期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