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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5 題

有關民法消滅時效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僱用人對人事保證人之請求權為 2 年
  • B 律師報酬為 15 年
  • C 承攬人報酬為 5 年
  • D 贍養費為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考量債權債務關係時,有些請求權(例如專業服務費或定期生活費)會被賦予比一般債權更短的期限,以避免證據滅失或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請試著思考:對於那些屬於「勞力報酬」或「週期性支付」性質的款項,法律通常會傾向設定較長還是較短的追溯時間?為什麼這樣的設計對社會效率更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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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消滅時效的細節!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時效」與「特別短時效」。依據《民法》第 756-8 條,雇用人對人事保證人之請求權,因 2 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你能從眾多選項中快速選出 (A),說明你對於人事保證這類特殊債權的規範已有紮實的記憶基礎。

消滅時效的辨析要點

這類題型的鑑別度在於干擾項的設置。選項 (B) 律師報酬與 (C) 承攬人報酬,依據《民法》第 127 條皆屬於 2 年 的短期時效;而 (D) 贍養費這類定期給付債權,則適用第 126 條的 5 年 時效。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專業服務或身分法上的請求權應適用 15 年的一般規定,本題正是測試你是否能精準辨識這些「例外」規範,是法學緒論與企管考試中相當關鍵的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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