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7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律師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 B 每半年給付之利息
- C 每季給付之贍養費
- D 每月給付之房屋租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針對『按時重複領取的收入(如利息、租金)』,與『處理完特定事務後應返還的物件(如訴訟文書)』,哪一種關係更需要強調『速戰速決』以避免時隔久遠後證據難以保全?這兩類請求權在保護的時間長短上,應如何區分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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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消滅時效的判別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消滅時效」的分類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試你是否能區分二年與五年的短期時效。選項 (A) 所涉及的是民法第 127 條的規範,針對律師、會計師或公證人因職務所收受物件的交還請求權,法律為了促使法律關係儘速安定,規定其時效僅為 2 年。
定期給付債權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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