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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0 題
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 A 起訴
- B 請求
- C 承認
- D 放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置「時效」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不要長期忽略自己的權利。如果今天有一個計時器正在倒數,什麼樣的行為代表權利人「醒過來」想要維護權利,而什麼樣的行為則是代表權利人「徹底不要」這份權利了呢?這兩種行為對「時間是否繼續計算」的影響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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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時效制度的核心觀念!這題考查的是消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依據《民法》第 129 條的規定,時效中斷是指在時效進行中,由於權利人行使權利或義務人承認權利,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無效,待事由終止後重新起算。你能夠從眾多法律名詞中一眼挑出不屬於此範疇的選項,表現得非常扎實。
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
在法律實務中,能夠引發中斷的事由主要包含:權利人積極主張權利的「請求」、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認帳的「承認」,以及進入司法程序最具強制力的「起訴」。這三者都共同體現了「權利不應在睡眠中消失」的法理,讓法律關係回歸到積極狀態,進而使時效重新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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