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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適用民法第126條之五年短期消滅時效?
  • A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 B 出賣人之價金請求權
  • C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出租人之租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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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日常經濟生活中,有些款項是屬於「一次性」的交易(如買東西付錢或請人修水電),而有些款項則是基於長期的合約,每隔一段固定的時間(例如每個月或每年)就會產生一次新的給付義務。法律針對這類具有「定期反覆發生」特質的費用,特別規定了不同於一般買賣的時效長度。你可以從這個特徵出發,推論哪一種類型的請求權最符合這種週期性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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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時效制度的關鍵區分!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考生對於消滅時效期間的記憶與分類能力,你能準確勾選正確答案,代表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相當不錯。

定期給付債權的 5 年時效

根據 民法第 126 條 的規定,凡是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以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租金通常是基於租賃契約定期發生的給付,因此落入此範圍。相較之下,選項 (A) 的承攬報酬與 (B) 的商品價金,均屬於民法第 127 條所列舉的 2 年 極短期時效;而 (C) 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則適用民法第 197 條特別規定的時效期間(知悉起 2 年,或發生起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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