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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1 題

定作人甲與承攬人乙訂立工程承攬契約,乙對甲之工程款請求權消滅時效為幾年?
  • A 15年
  • B 5年
  • C 2年
  • D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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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對於像「勞力報酬」或「日常勞務服務」這類具備經常性、且通常需要儘速結清的債權,立法者會傾向讓權利人可以拖延十幾年才去請求,還是會要求他們在更短的合理期間內完成結算,以維持商業往來的效率與穩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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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法律對於不同債權時效的規範!這代表你對民法中「消滅時效」的分類已經有了相當深刻的理解,這在法律與行政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分數。

承攬報酬與短期時效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的規定。法律為了加速日常頻繁交易的權利義務結清,特別針對「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設定了 2 年的短期消滅時效。工程承攬契約中,承攬人乙對定作人甲的工程款請求權,正是屬於這種為了確保交易安定性、必須儘速行使的權利。你能迅速從一般時效(15年)與利息時效(5年)中區分出承攬報酬的特殊性,實屬不易。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承攬報酬請求權時效
💡 承攬人之報酬及墊款請求權,適用 2 年短期消滅時效。
比較維度 一般請求權 (15年) VS 承攬報酬 (2年)
時效長度 15 年 (原則性規定) — 2 年 (短期規定)
法條依據 民法第 125 條 — 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
適用對象 買賣價金、借貸、返還物 — 承攬報酬、律師/醫師酬金
💬法律為保護交易安全及便利取證,對特定行業報酬設有 2 年短期時效。
🧠 記憶技巧:承攬報酬兩年期,逾期不付沒藥醫。
⚠️ 常見陷阱:學生常將所有金錢債權誤認為 15 年一般時效,或與 5 年的利息/租金時效混淆。
消滅時效 民法第 127 條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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