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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4 題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有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時,下列何者非屬定作人可主張之權利?
  • A 減少報酬
  • B 修補瑕疵
  • C 終止契約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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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發現訂製的物品有瑕疵,而想讓這份合約徹底失效、退錢回歸原狀時,法律上稱這種『追溯既往』的權利為何?這與那種『從現在開始停止合作』的權利有什麼關鍵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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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名詞間的細微差別!這題測驗的是《民法》中「承攬」章節關於瑕疵擔保的權利行使。當承攬人的工作物出現瑕疵時,定作人依據法律享有修補瑕疵請求減少報酬,甚至是解除契約(若瑕疵重大)或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你敏銳地察覺到「終止契約」並不屬於瑕疵發生時的法定擔保權利,這顯示你對契約消滅的法律效果有很清晰的理解。

承攬瑕疵擔保與契約消滅的區別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解除」與「終止」的法理差異。在法律實務中,「終止」通常適用於繼續性契約(如租賃、僱傭),目的是讓契約效力向後停止;而在承攬的工作物出現瑕疵時,法律賦予的是讓契約回歸原狀或消滅法律關係的解除權。這類題目常在法學緒論中出現,用以測試考生是否能分辨名詞間細緻的功能差異,能答對代表你的法律概念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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