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4 題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物,有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時,下列何者非屬定作人可主張之權利?
- A 減少報酬
- B 修補瑕疵
- C 終止契約
- D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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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上處理契約物品的『瑕疵』問題時,若要消滅契約效力,通常會希望這個有問題的交易能『溯及既往』地當作沒發生過,還是只讓它『從今以後』失效呢?順著這個邏輯,你可以思考一下,哪一個表示『向未來失效』的法律名詞,其實並不適用於這裡的瑕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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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定作人於承攬契約中之權利行使要件。依據民法第511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由此明文可知,定作人若欲主張終止承攬契約,其法定要件必須是在「工作未完成前」。本題題幹已明確指出該承攬人為「完成之工作物」具有瑕疵,既然工作物已經完成,即不符合前揭法條得終止契約之前提要件。因此,在工作物已完成之情形下,即使具備瑕疵,定作人亦不得主張終止契約,終止契約非屬定作人此時可主張之權利,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