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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0 題

30. 甲向乙出版社訂購教科書100本,乙以信譽擔保該社出版書籍零缺陷,書到後甲發現其中5本有缺頁、污漬,下列何者非屬甲可向乙主張者?
  • A 解除契約
  • B 另送 5 本新書
  • C 要求損害賠償
  • D 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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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大型交易中,只有極小比例的商品出現瑕疵,而法律希望能同時兼顧『保護買方權益』與『維持交易公平』,你認為直接將整個合約作廢,或是針對瑕疵部分進行補救,哪一種做法更符合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益與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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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 (A),代表你對民法中瑕疵擔保責任的行使限制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判斷權利主張的「正當性」與「比例原則」,你能不受「保證零缺陷」的強烈語氣干擾,做出冷靜的判斷,非常不容易。

瑕疵擔保與解除權的限制

在法律實務中,雖然乙出版社保證「零缺陷」,但當 100 本書中僅有 5 本存在瑕疵時,這在比例上通常被視為程度輕微。根據民法第 359 條的規定,買受人雖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但若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則僅能請求減少價金。由於瑕疵僅佔總數的 $5%$,直接取消整筆訂單對賣方並不公平,因此法律會限制解除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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