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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1 題

下列有關民法上解除權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 B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C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得予撤銷
  • D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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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人正式通知對方要解除合約,且對方已經收到訊息後,如果法律允許這個人隨時「收回」原本解除的決定,那麼這段法律關係會變得穩定還是更加混亂?為了確保雙方都能對「合約是否存在」有一個確定的認知,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類單方面決定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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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形成權的特性。在民法中,解除權屬於一種形成權,只要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契約關係就會隨之發生變動。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並保護交易對象的信賴,民法第 258 條第 3 項明確規定,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是不得撤回的。這與一般意思表示在「到達前」可撤回的概念不同,是解除權制度中相當關鍵的限制。

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權利行使

這道題目在法律專業科目中具有不錯的鑑別度。雖然選項 (A) 的催告效力、(B) 的行使方式以及 (D) 關於解除權不影響損害賠償的規定,都是常見的考點,但 (C) 選項考驗的是考生對於「單方意思表示效力」的深入理解。你能從這些看似專業的法條敘述中,迅速揪出關於「撤回權利」的邏輯矛盾,代表你對契約法的基礎觀念與條文細節都掌握得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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