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6 題
民法上撤銷贈與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經公證之贈與,於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B 故意侵害贈與人之配偶且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C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 D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實務中,若一項承諾已經透過具備公信力的官方程序進行正式認證,以確保其意思表示的嚴肅性與真實性,你認為法律還會允許贈與人像對待一般口頭約定那樣,在東西送出前隨意改變主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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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贈與撤銷」的細節!在法律邏輯中,贈與屬於無償契約,原則上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確實允許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然而,法律為了保障契約的嚴肅性,特別規定了兩項例外:「經公證之贈與」與「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這類贈與因為具備高度的證明力或法律嚴肅性,一旦約定便不得任意反悔,這正是選項 (A) 敘述有誤的核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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