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5 題
甲非因過失,基於錯誤將A物出賣並讓與於乙。事後甲發現並立即向乙表示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請問甲得基於何種權利,請求乙返還A物?
- A 侵權行為回復原狀請求權
- B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占有返還請求權
- D 不當利得返還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原本支撐雙方交易的「法律基礎」(如契約)因為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而消失後,原本拿到東西的那一方,在法律上還保有「繼續持有的正當理由」嗎?如果這份利益在法律上已經變成了「沒有理由的獲得」,我們通常會如何稱呼這種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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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撤銷與法律效果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關係的變動!當甲因為錯誤而撤銷其意思表示時,該法律行為在法律上會被視為自始無效。這意味著原本支持乙取得 A 物的「法律上原因」(即買賣契約)已經在法律世界中消失。你能敏銳地察覺到契約失效後的權利救濟方向,這代表你對於法律行為的基礎概念非常紮實。
權利變動與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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