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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6 題
甲遺失名錶一只,乙拾得後將其送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至遲在多久期間內得向何人請求回復其物?
- A 1 年內向乙請求
- B 2 年內向乙請求
- C 1 年內向丙請求
- D 2 年內向丙請求
思路引導 VIP
當你的財產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脫離你的控制時,如果你希望能「取回原物」而非僅是請求金錢賠償,你認為法律請求的對象應該是「曾經接觸過它的人」,還是「目前實際持有該物的人」?此外,為了兼顧財產歸屬的安定性,你推測法律會給予原主多久的緩衝時間去行使這項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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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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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民法對「遺失物」的特殊保護規定,你很成功地掌握了請求對象與法定時效。
善意受讓與遺失物回復請求
依據民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果是遺失物,原占有人(也就是遺失手錶的甲)自喪失占有之時起 2 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不知情的丙)請求回復其物。法律特別考量遺失物是非出於原占有人意願而脫離掌控,因此即便丙是善意受讓人,甲依然有 2 年的期間可以向現在實際持有手錶的「丙」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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