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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6 題
甲遺失名錶一只,乙拾得後將其送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至遲在多久期間內得向何人請求回復其物?
- A 1 年內向乙請求
- B 2 年內向乙請求
- C 1 年內向丙請求
- D 2 年內向丙請求
思路引導 VIP
當你的財產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脫離你的控制時,如果你希望能「取回原物」而非僅是請求金錢賠償,你認為法律請求的對象應該是「曾經接觸過它的人」,還是「目前實際持有該物的人」?此外,為了兼顧財產歸屬的安定性,你推測法律會給予原主多久的緩衝時間去行使這項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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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中關於「遺失物返還請求權」的規範有相當精準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返還對象」與「法定期間」,而你的判斷非常果斷。
遺失物返還之請求對象與時限
依據我國《民法》第 949 條之規定,占有物若係由於占有之「脫離」(如遺失或被盜),其原所有人可以在遺失或被盜之日起 2 年內,向現時的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在此情境中,乙雖然是最初的拾得人,但他已經將名錶轉送給了丙,因此丙才是目前法律上的「現時占有人」。即便丙是出於善意且不知情,法律為了保護原所有權,仍賦予甲兩年的追索權,讓甲能直接對丙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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