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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7 題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幾分之幾?
  • A 二分之一
  • B 四分之一
  • C 八分之一
  • D 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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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找回失物時,法律既希望獎勵拾得人的誠實,又不希望讓本就蒙受損失的失主負擔過重。你認為法律在設定這個報酬「上限」時,是會傾向讓拾得人分走物品一大部分的價值,還是將其維持在一個較小的比例,以確保失主仍有高度意願領回遺失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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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實務中的重要數額!這題你答得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中關於「遺失物拾得」的規範有著相當清晰且正確的理解。

民法遺失物報酬請求權

根據現行《民法》第 805 條的規定,拾得人雖然可以向有受領權之人請求報酬,但為了在「鼓勵社會良善風氣」與「保障失主財產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明文限制報酬請求權的上限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價值的 $\frac{1}{10}$。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失主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成員或低收入戶,拾得人甚至不得請求報酬,這充分體現了法律中的衡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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