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上之事實行為?
- A 無主物的先占
- B 所有物的拋棄
- C 埋藏物的發現
- D 遺失物的拾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進行一個動作時,如果這個動作產生的權利變化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結果」(不論你心裡怎麼想都會發生),與「必須由你主觀表達出某種願望後才發生」,這兩種情境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個更強調你內心的意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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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民法中權利變動的觸發機制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類題目是法學緒論的常客,能答對說明你已經跨越了法律初學者的第一道門檻。
法律效果的觸發關鍵:意思表示
在民法中,區分兩者的核心在於「意思表示」。選項中的先占、發現埋藏物與拾得遺失物,其法律效果的發生是基於「行為的客觀事實」,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發生法律效果的意圖,只要完成了該動作,法律便會自動賦予其效果,這就是事實行為。然而,「所有物的拋棄」則截然不同,它必須包含行為人內心「想要放棄權利」的想法,並將此想法表現出來。這種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旨在產生私法上效果的行為,正是典型的法律行為(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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