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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1 題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一定要以書面為之?
①離婚 ②僱傭契約 ③借貸契約 ④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③④
  • D 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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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法律上處理一些「非常重要」的事情時,比如改變一輩子的身分關係,或是處分價值極高的土地財產,你覺得法律會允許我們僅憑口頭約定就生效嗎?為什麼法律會針對特定的法律行為,特別要求必須留下實體、可供查證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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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法律行為的「方式」掌握得相當紮實。在法律世界中,雖然大多數行為講求「方式自由」與「不要式原則」,即口頭約定亦可成立,但針對影響深遠、涉及身分變動或高價值資產的事項,法律會特別強化程序的嚴密性,強制要求須具備法定形式。

要式行為的規範目的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要式」與「不要式」行為。離婚涉及身分關係的重大變動(民法第 1050 條),而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涉及高價財產權的得喪變更(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法律為了審慎起見,皆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才具備效力。相較之下,僱傭與一般借貸契約,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以書面為生效要件。這類題目是法學入門的必修課,難度適中,能有效鑑別學生是否能辨析法律對「程序嚴謹性」的層級要求,是建立法律基礎觀念的絕佳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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