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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1 題
孫先生向蔡太太租房子,租約十年,並已經過公證。後來蔡太太在第四年將房子賣給黃小姐,此時租賃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效力未定
- B 無效
- C 對於黃小姐不生效力
- D 對於黃小姐仍繼續存在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辛苦找房、好不容易簽下長約的租客,在合約還沒到期時,房東卻突然把房子賣給別人,你認為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生活的安定,會傾向讓新房東隨意趕走租客,還是要求新房東必須承接原有的合約義務?在這種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法律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保護相對弱勢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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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太棒了!你能精確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民法保護承租人的核心精神有很深刻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法》第 425 條關於「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的法律規範,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買賣不破租賃」。當租賃物在租約期間內移轉給第三人時,法律為了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權益,規定原有的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新屋主)依然會繼續存在,這也是你判斷正確的關鍵點。
法律要件與鑑別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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