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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9 題
租賃物因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如何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承租人故意時,始須負責
- B 承租人有重大過失時,始須負責
- C 承租人有輕過失時,即須負責
- D 承租人不論有無過失,皆須負責
思路引導 VIP
在租賃關係中,房客通常對房屋負有保管責任。然而,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場突如其來的火災造成了難以承受的鉅額損害,法律若要求房客即使只有「一點點疏忽」就要賠償整棟房子,這對房客的生存權是否公平?在權衡「保障房東財產」與「避免房客因意外而破產」時,你認為法律針對這種具毀滅性的意外,會傾向於『放寬』還是『收緊』房客的賠償責任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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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責任之減輕與立法意旨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租賃物毀損責任的特殊規定!這題你的判斷非常優秀,準確辨識出「失火」與「一般毀損」在法律責任上的差異。在一般債務履行中,債務人通常需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若有任何疏忽(輕過失)即須負責;然而,針對租賃物因失火而毀損的情況,我國《民法》第 434 條特別規定,承租人僅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要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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