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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9 題
租賃物因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如何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承租人故意時,始須負責
- B 承租人有重大過失時,始須負責
- C 承租人有輕過失時,即須負責
- D 承租人不論有無過失,皆須負責
思路引導 VIP
在租賃關係中,房客通常對房屋負有保管責任。然而,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場突如其來的火災造成了難以承受的鉅額損害,法律若要求房客即使只有「一點點疏忽」就要賠償整棟房子,這對房客的生存權是否公平?在權衡「保障房東財產」與「避免房客因意外而破產」時,你認為法律針對這種具毀滅性的意外,會傾向於『放寬』還是『收緊』房客的賠償責任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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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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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關於租賃契約的特別規定,你能夠清楚辨識出正確的責任歸屬,觀念十分紮實。
租賃物失火的特別規定
依照《民法》第434條規定,當租賃物因致失火而導致毀損、滅失時,承租人僅在有重大過失(及故意)的情況下,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一般的債務不履行通常須負「輕過失」責任,但因火災往往防不勝防,若要求承租人承擔輕過失責任對其將過於嚴苛,因此立法上特別將賠償門檻限縮至「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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