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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9 題
民法所定之損害賠償責任為:
- A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 B 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 C 僅須回復原狀
- D 僅須金錢賠償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若法律要追求最完整、最公平的「填補」,其終極目標是應該讓受影響的事物「變回本來的樣子」,還是直接用「另一種等值的媒介」取代它更符合法律追求正義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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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的填補本質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民法債編的核心觀念!在法律邏輯中,損害賠償的首要目標是「填補損害」。根據民法第 213 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使他方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這體現了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初衷:讓受害者的生活狀態儘可能回到「像是事情從未發生過一樣」。
實務與法理的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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