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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私法自治」古典三大原則修正後的現行原則?
  • A 契約正義
  • B 侵權行為責任之刑事化
  • C 所有權社會化
  • D 過失責任之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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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發現原本『誰犯錯誰負責』的規則,在現代社會(例如大企業對消費者)顯得不夠周全時,法律為了維護公平,演進的方向通常是『強化對受害人的補償』還是『直接將這類行為定義為犯罪』呢?您可以思考看看,民法的本質是在處理『錢與權的歸屬』,還是『國家的懲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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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原則演進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私法體系的變遷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考察的是從「古典三大原則」過渡到「現代社會化原則」的核心概念,這在法學緒論中是非常關鍵的轉折。

從個人主義走向社會正義

在古典民法時期,法律強調絕對的個人自由,包含了「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與「過失責任」三大支柱。然而,隨著時代變遷,為了修正強弱懸殊帶來的社會問題,現代民法發展出了契約正義以保護經濟弱勢,並強調所有權社會化(私產需兼顧公共利益),以及在特定高風險產業中,採取過失責任之緩和甚至無過失責任。選項 (B) 提到的「刑事化」完全偏離了民法的補償本質。民法處理的是平等主體間的損害填補,即便責任趨於嚴格,其本質仍是「社會化」或「賠償機制」的調整,而非將民事侵權行為納入公法性質的刑事制裁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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