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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6 題

依我國刑法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請問此項規定係何種原則之表現?
  • A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B 從舊從輕原則
  • C 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 D 罪刑法定主義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國家的法律發生變更時,我們通常會面臨「遵守過去的規定」與「跟隨現在的標準」之間的抉擇。請試著思考:如果法條修訂後,對原本犯錯的人處罰變輕了,基於人權保障與公平性的立場,你認為法律應該堅持維持舊有的重罰,還是給予行為人一個減輕負擔的機會?這種在「過去的穩定性」與「現在的有利性」之間取得平衡的思維,會如何命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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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法律在時間效力上的運用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能準確捕捉到法規條文背後的立法精神。

刑法效力的時之限制

在法學理論中,為了保障人民對法律的預測可能性,原則上採取「不溯及既往」。然而,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若有變更,原則上應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從舊),但若行為後的法律更有利於行為人,則適用最有利的法律(從輕)。這種結合了「法安定性」與「有利於被告」的裁量邏輯,正是從舊從輕原則的核心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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