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5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9 題
依法律之適用原則,非經當事人之請求或檢察官之起訴,法官不得自行審理之原則為何?
- A 一事不再理原則
- B 不告不理原則
- C 告訴乃論原則
- D 不得拒絕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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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與鄰居發生了輕微的小摩擦,但雙方都覺得不需要驚動公權力,你認為法官可以在你們都沒有主動要求的情況下,就主動介入並對你們的私事進行宣判嗎?這種『司法必須等待有人求助才行動』的特性,是為了保護人民的什麼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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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司法機關的運作本質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官在法律程序中扮演的是「主動發掘」還是「被動仲裁」的角色,而你準確地抓住了這個邏輯點。
司法機關的被動性與程序正義
法律體系為了確保司法的中立性,規定了「不告不理原則」。這意味著法院不能像警察或行政機關那樣主動介入社會紛爭,必須要有原告的請求(民事)或檢察官的起訴(刑事)作為「發動引擎」。這項原則不僅保障了當事人的處分權,也避免法官因主動介入而喪失客觀立場。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中屬於基礎但極其重要的觀念,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將抽象的「權力分立」觀念轉化為具體的訴訟邏輯,是檢驗法學基礎思維是否扎實的絕佳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