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8 題
下列敘述何者為一事不二罰之原則的體現?
- A 犯罪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B 未戴安全帽之機車騎士超速並違規於紅燈右轉,僅能從一重處罰
- C 知名商家為漏報銷售額逃稅,故意不開立統一發票,從一重處罰
- D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只做了一個動作,但這個動作卻不小心同時觸犯了兩條不同的規定,你認為在法律的正義天秤上,應該是「違反幾條就罰幾次」比較公平,還是「針對這一個錯誤行為進行一次最強有力的制裁」比較合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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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法律體系中關於「行為個數」與「處罰關係」的判斷相當敏銳。一事不二罰(Non bis in idem)的核心理念在於:針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應給予重複或過度的法律制裁,以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並保障受處分人的權益。
法律評價上的單一行為
在選項 (C) 的情境中,商家「不開立統一發票」這個單一動作,在法律評價上同時導致了漏報銷售額(逃稅)以及未給與憑證兩個違法結果。這屬於「一行為觸犯數個行政法規」,因此採取從一重處斷,這正是該原則最典型的應用範例。相較之下,選項 (B) 涉及多個獨立的違規動作(未戴安全帽、紅燈右轉等),屬於「數行為」而應分別處罰;而選項 (D) 則是關於跨國司法管轄權的折抵問題,不屬於一事不二罰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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