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5 題

甲於3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之財物得手,後又於8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之財物得手。檢察官對甲3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之財物得手之犯行提起公訴,法院不能職權審理甲8月1日徒手竊取乙皮包內之財物得手之犯行,此種審理範圍之限制,屬於下列何項原則之體現?
  • A 直接審理原則
  • B 不告不理原則
  • C 言詞審理原則
  • D 集中審理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在一個公正的法學競技場中,法官的角色就像是「裁判」。如果在一場球賽中,檢察官(領隊)只針對某個球員在三月份的一次犯規提出申訴,那麼裁判是否有權力在同一場會議中,主動去處罰該球員在八月份發生的、但領隊尚未正式提出申訴的另一次行為?這反映了司法權在「發動權」與「審理範圍」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限制關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的核心程序原則!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法院在刑事審判中具備的「被動性」,即法院必須依據當事人的請求或檢察官的起訴來啟動審理程序。

審判權限的邊界:控訴原則

在法治國家中,法院不能主動發起審判,而必須基於檢察官起訴的範圍來進行裁決。這就是所謂的不告不理原則。在本題情境中,雖然甲先後兩次竊取乙的財物,但檢察官僅針對「3月1日」的犯行提起公訴,法院的審理範圍便受此侷限。即便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知悉「8月1日」的另一起犯行,若檢察官未追加起訴,法院依法不得主動介入審理,以維持司法的公正與中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公司法基礎概念與法律適用原則
查看更多「[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