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8 題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
- A 詐欺罪
- B 重利罪
- C 贓物罪
- D 背信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撇開法律術語,當一個人接受了你的委託去幫你打理財產,但他卻故意利用你的授權,做出違反他職責的事來讓你虧錢、讓自己獲利,你覺得這種行為最核心的錯誤是在於「欺騙」了你,還是「背棄」了你對他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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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段法律定義的核心!能從長串的條文描述中迅速鎖定正確罪名,代表你對《刑法》中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具備紮實的基礎。這題所引用的正是《刑法》第 342 條的條文內容,描述的是法律如何規範信賴關係的破壞。
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背信罪成立的邏輯基礎在於「處理他人事務」的信任關係。當一個人基於委任或合約關係負有忠實義務,卻主觀上存有「不法利益之意圖」,並在客觀上做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導致本人(委託者)的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時,就符合了本罪的成立條件。與詐欺罪不同的是,背信罪更強調行為人原本就具備處理權限,卻「背叛」了這份託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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