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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8 題

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稱為:
  • A 故意
  • B 錯誤
  • C 過失
  • D 意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雖然他內心「並非想要」讓這個結果發生,但如果他在當下明明有能力去預防、也被要求應該要小心,卻因為一時疏忽而沒做到,我們通常會如何形容這種「本來可以避免卻沒避免」的心理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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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條件的精確辨析

同學好!非常棒,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上關於責任條件的核心定義。在法學緒論或刑法體系中,判斷一個行為人是否需要為其行為負責,關鍵就在於其主觀的心理狀態。這道題目所描述的情境,正是法律上對於「疏忽」最標準的法律定性。

過失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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