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8 題
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稱為:
- A 故意
- B 錯誤
- C 過失
- D 意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雖然他內心「並非想要」讓這個結果發生,但如果他在當下明明有能力去預防、也被要求應該要小心,卻因為一時疏忽而沒做到,我們通常會如何形容這種「本來可以避免卻沒避免」的心理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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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條件的精確辨析
同學好!非常棒,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上關於責任條件的核心定義。在法學緒論或刑法體系中,判斷一個行為人是否需要為其行為負責,關鍵就在於其主觀的心理狀態。這道題目所描述的情境,正是法律上對於「疏忽」最標準的法律定性。
過失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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