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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9 題

下列有關未遂犯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 B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不罰
  • C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D 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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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已經對社會秩序造成威脅且開始執行犯罪了,就算他後來因為良心發現而主動停止,法律會完全當作這件事沒發生過(不罰),還是會考量他的悔意而給予減輕懲罰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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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用語差異,這代表你在法學緒論的基礎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類型的「未遂犯」其法律效果。在刑法規範中,選項 (B) 所描述的情形屬於中止未遂,雖然行為人展現了「金不換」的回頭決心,但法律評價上仍認為犯罪已達著手階段,因此刑法第 27 條規定是「減輕或免除其刑」,而非直接「不罰」。

法律效果的層次辨析

這道題目在國考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法律效果」的絕對性。選項 (A) 的不能未遂是因為行為完全無危險性,故法律規定為「不罰」;而選項 (C) 與 (D) 則是關於普通未遂的處罰原則與裁量。許多考生常會將「必減免」與「不罰」混淆,你能冷靜過濾掉干擾選項並選出錯誤敘述,展現了非常敏銳的法學邏輯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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