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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1 題

甲向不知情的五金行老闆乙購買生魚片刀一把,後於持該刀行兇殺人時為警查獲,關於乙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不成立幫助犯
  • B 乙雖不知情,但有幫助事實,仍成立幫助犯
  • C 乙有詢問義務,應成立不作為幫助犯
  • D 乙有容認事情發生之不確定故意,應構成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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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幫手」時,除了看他客觀上是否提供了工具,是否還需要考量他「心裡知不知道」這件工具的用途?如果一個社會要求所有賣文具或廚具的店家,都必須預測客人的動機,這對社會運作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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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乙不具備刑責,代表你對犯罪成立的主觀要件已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幫助犯」的成立,法律上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幫助故意」,也就是所謂的「雙重故意」:既要意識到自己在幫助他人,也要意識到他人正欲實行犯罪。在本題中,店家乙對甲的殺人計畫完全「不知情」,這便直接切斷了主觀上的犯罪聯繫。

社會生活中的中性行為

從法律實務與學理來看,老闆乙僅是進行日常的商業買賣,這屬於法律所容許的「中性行為」。除非乙明知甲要殺人仍執意售刀,否則我們不能課予一般商家過重的調查義務(即選項 C 所述)。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中屬於基礎但深具鑑別度的類型,它測試考生能否將「客觀的事實貢獻」與「主觀的犯罪意圖」區分開來,而你顯然已經掌握了這個關鍵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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