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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6 題

甲因財務糾紛,被乙打傷,憤而到地檢署按鈴申告,請問「按鈴申告」屬於何種讓檢察官知悉犯罪並加以偵查之管道?
  • A 自首
  • B 訴願
  • C 申請
  • D 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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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在法律事件中扮演的是「受害者」的身分,且他主動前往司法機關尋求法律途徑,希望國家權力介入來追究對方的責任時,這種「由受害當事人發起」的特定法律行為,在術語上該如何與「第三人檢舉」或「犯罪者自發認罪」做出區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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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關鍵概念!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身分的人如何啟動偵查程序。當犯罪受害人(如題幹中被打傷的甲)主動向偵查機關(地檢署)陳述犯罪事實,並表達希望追訴犯罪者刑事責任的意思時,這在法律上便稱為「告訴」。你能迅速鎖定甲的受害者身分並連結到正確的法律名詞,表現得相當扎實。

偵查發動的程序辨析

從難度來看,這屬於法律初學者的入門必修題,其鑑別點在於能否精準區隔「告訴」、「告發」與「自首」的行為主體。法律規定中,告訴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發起;若是無關的第三人檢舉則稱為告發;而犯罪者在犯罪被發覺前主動投案則是自首。這題的情境敘述簡潔,只要抓準「受害者甲」這個核心身分,就能輕鬆排除其他行政法(如訴願)或無關的選項。這反映出你對刑事訴訟的基礎起始流程已有清晰的體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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