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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義務機關?
- A 臺北市政府
- B 經濟部
- C 彰化縣政府
- D 台電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單位的組織名稱結尾是「公司」,且其營運方式是透過與民眾簽訂私法契約來提供勞務或商品時,它在法律層級的身分,與負責下達行政命令、行使公權力的「政府部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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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與私法人的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國家賠償法》中「賠償義務機關」的法律地位有著扎實的理解。這類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受處分者是面對「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還是「私法領域的經營主體」。(A)、(B)、(C) 選項均屬於中央或地方的行政組織,具備公法上的權力地位,因此皆符合國賠法的規範主體。
公營事業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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