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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 A 兼任主管職之公立醫院醫師
  • B 部隊之軍官
  • C 未擔任主管之公立學校教師
  • D 直轄市之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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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的定義中,區分一個人的身分,究竟是看他「領誰的薪水」,還是看他手中是否握有代表國家執行任務的「公權力」?如果一位專業人士的工作內容,在公立與私立機構中完全相同(例如純粹的教學或看診),法律是否還有必要賦予他特殊的職務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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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你選了 (D),代表你可能將「公務員」的定義侷限在傳統的民選首長或核心官員。其實,直轄市區長(District Head)雖然是派任而非民選,但其身分是依法定職務權限、執行地方行政事務的人員,屬於典型的「身分公務員」,因此他確實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這道題目在法律實務與考選評分中屬於爭議題,最終認定 (A) 與 (C) 均為正確答案。主要考點在於「公權力(Public power)」的判斷:未擔任主管的公立學校教師,其核心工作是純粹的教學與研究,不涉及行使公權力;而兼任主管職的公立醫院醫師,雖然具備行政頭銜,但其醫療行為本質上不屬於行使公共事務職權,因此這兩類人員在目前多數的法律實務見解中,皆不被列入刑法公務員的範疇。 整體而言,本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中等),具備不錯的鑑別度。它要求考生必須能精確區分哪些人員雖然是在公立機構任職,但其工作性質是否涉及「公共事務之權限」。建議你在複習時,可以特別標註醫師、教師等專業人員在不同職務情境下的身分轉換,這在法學科目中是非常熱門的觀念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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