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0 題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 B 褫奪公權乃主刑
- C 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D 宣告死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思路引導 VIP
在《刑法》中,有些處罰可以獨立對被告宣告(例如限制人身自由或繳納罰金),但有些處分則像是一個「附加」的限制,必須跟隨在主要的刑責之後。請思考看看:在法律術語中,這種具有「附隨、從屬性質」的處罰,與那些可以「主導、獨立宣告」的刑罰,在名稱分類上會有什麼樣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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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刑罰的體系分類。在法律架構中,刑罰被區分為能單獨存在的「主刑」以及必須依附於主刑而存在的「從刑」。你能夠快速判斷出 (B) 的敘述有誤,說明你對刑法總則中關於處分性質的理解非常紮實。
刑罰位階與褫奪公權的範疇
這類題目最常見的陷阱在於混淆主刑與從刑的類別。依據我國《刑法》,主刑包含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而褫奪公權則是目前的唯一「從刑」。選項 (A) 與 (C) 則正確描述了其具體內涵,即剝奪擔任公務員與公職候選人的資格。這題屬於法學緒論中的基礎必考題,難度定位為 Easy,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清晰區分刑罰的層級,是奪分不可失守的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