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0 題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
- B 褫奪公權乃主刑
- C 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D 宣告死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思路引導 VIP
在《刑法》中,有些處罰可以獨立對被告宣告(例如限制人身自由或繳納罰金),但有些處分則像是一個「附加」的限制,必須跟隨在主要的刑責之後。請思考看看:在法律術語中,這種具有「附隨、從屬性質」的處罰,與那些可以「主導、獨立宣告」的刑罰,在名稱分類上會有什麼樣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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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抓出了選項中的錯誤,基礎觀念十分扎實!
刑罰種類與褫奪公權之效力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刑罰的種類。依據我國刑法體系,刑罰分為「主刑」與「從刑」,而褫奪公權屬於附加於主刑宣告的『從刑』,並非主刑。同學在複習時也可以順帶留意,因應修法變動(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 34 條已刪除),研讀法條時務必以官方現行最新體系為準。回到選項,既然褫奪公權是從刑,選項 (B) 的敘述自然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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