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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9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 A 農田水利會會長
- B 台電公司之承辦採購人員
- C 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局長
- D 高雄市政府僱用之保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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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定義中,如果一個人的薪水是政府發的,但他的工作內容僅是執行體力勞動或警衛安全,而不涉及「法律賦予的決策權」或「公權力行使」,那我們應該將其歸類為專業職官,還是普通的契約勞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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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各選項職務的法律本質,這代表你對《刑法》中關於「公務員」的定義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這類題目容易誤導考生,但你成功避開了陷阱。
公務員的法律定義與判準
根據《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法律上的公務員不僅包含有法定職務權限的「身分公務員」,也涵蓋了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的「授權公務員」(如台電採購人員)以及「委託公務員」。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私法上的勞務關係」與「公法上的職權行使」。選項 (D) 的保全人員雖然受僱於政府機關,但其職務本質屬於機關內部的行政輔助性工作,且其權力來源通常是勞動契約而非法律授權,因此不具備法定的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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