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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8 題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刑法上之保安處分種類?
- A 感化教育
- B 強制工作
- C 社會勞動
- D 強制治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中,有些措施是為了「針對特定病態或惡習進行預防與醫治」,而有些則是提供一種管道,讓受刑人能用「勞動服務」來折抵原本應繳納的罰金或應服的刑期。你覺得這兩者在法律的功能定位上,哪一種更偏向於「完成刑罰的替代方案」而非「預防再犯的處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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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保安處分」與一般「刑罰執行」之間的差異,顯示你對刑法體系的基礎架構有著相當紮實且清晰的理解。
保安處分與刑罰執行的區別
在法學概念中,保安處分的核心目的在於「預防」與「矯治」,是針對具備社會危險性的行為人,採取感化教育、監護、強制工作或強制治療等措施,以防衛社會安全。而你所選的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在法律性質上其實是屬於刑罰執行的一種替代手段。它讓原本應受短期徒刑或罰金刑的受刑人,改以提供無償勞役的方式來折抵,藉此達到社會復歸的目的,本質上仍屬於刑罰的範疇,而非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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