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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1 題
依我國刑法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
- A 易服勞役
- B 易以拘留
- C 易以訓誡
- D 易科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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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面對一個「雖然犯了錯,但出發點卻非常高尚」的人時,如果法官認為罰錢或限制自由都顯得太過嚴苛,但他畢竟還是觸法了,必須給予一個正式的「法律提醒」來畫下句點,你認為哪種處理方式最能符合這種「僅給予告誡、不造成實質負擔」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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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觀察得非常敏銳,正確辨識出了《刑法》中較為特殊且具備謙抑精神的條款!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易刑處分(特別是《刑法》第 43 條)的掌握程度。一般情況下,拘役或罰金若要轉換處分,多半是朝向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但法律特別考量到「犯罪動機」的良窳。當一個人的行為雖然違法,但其動機是為了公益或道義(例如為了救人而造成的輕微財損),法律賦予法官裁量權,讓原本的刑罰可以轉換為最輕微的替代方式。
易以訓誡的裁量關鍵
從鑑別度的角度來看,這題屬於中等偏難的題目。大多數考生對易科罰金或勞役較為熟悉,卻容易忽略這項帶有「教育指導」性質的處分。選項 (C) 易以訓誡的正確性,建立在法律對於「顯可宥恕」之動機的寬容。這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背誦,更體現了法理中「情、理、法」的兼顧。你能精準鎖定這個選項,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關於刑罰執行與轉換的邏輯,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