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3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14 題
依刑法規定,受無期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且無期徒刑之執行已逾25年者,監獄得為受刑人報請下列哪一種處分?
- A 假釋
- B 緩刑
- C 緩起訴
- D 易服社會勞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名受刑人已經被法院判刑確定,並且在監獄裡服刑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若法律希望能給予表現良好的人一個「提早重獲部分自由、回歸社會」的機會,你認為這種在「刑罰執行期間」因悔改而產生的制度,與那些在「開庭或判決當下」決定是否入獄的制度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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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刑罰執行的重要規定!這題考查的是刑法第 77 條有關「假釋」的要件。當受刑人在監獄中確實有悛悔實據,且服刑達到法定期間——無期徒刑逾 25 年(有期徒刑則通常為逾 1/2,累犯逾 2/3)時,法律給予其重返社會的機會。你能快速從「執行中」與「25 年」這兩個關鍵數字連結到正確處分,顯示你的基礎法條記憶非常紮實。
刑罰執行階段與法律救濟的辨析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受刑人所處的「法律階段」。選項中的緩刑與緩起訴屬於審判或偵查階段的處分,目的是讓符合條件者暫時不用入監;而易服社會勞動則是刑罰執行的一種替代方式。對於已經入監服刑長達 25 年的無期徒刑受刑人來說,唯一能讓其提早結束監禁、回歸社會的機制便是「假釋」。這類題目屬於法規記憶與觀念釐清的基礎題,只要掌握「入監後、表現好、達時間門檻」這三個核心邏輯,便能輕鬆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