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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6 題

下列何者非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主體?
  • A 臺北市議會
  • B 經濟部
  • C 行政院
  • D 人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部門在執行業務時,如果對法律的憲法適用性產生懷疑,它是應該跳過自己的上級長官(如行政院長),直接向最高司法釋憲機關提問?還是應該由具備全國最高行政權力的代表統一出面處理,才能維持政府對外法律立場的一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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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於我國憲法訴訟與聲請解釋的主體資格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能夠清楚區分「中央機關」與「其所屬分支機構」在法律位階上的不同。

中央機關與所屬部門的權限區別

在法理上,具有聲請解釋憲法權力的主體,必須是具備獨立地位的最高層級機關(如行政院)、地方立法機關或受權利侵害之人民。經濟部作為行政院下屬的二級部會,若在行使職權時對法律適用產生爭議,應循行政體系向上陳報,由最高主管機關行政院代為聲請,而非以部會名義直接啟動憲法解釋程序。這項規範是為了確保國家法律見解的一致性,避免各部會各自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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