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9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5 題
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出售A房屋予乙,雙方訂立買賣契約,但該屋於同年1月9日時已失火焚燬。請問甲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效力未定
- C 得撤銷
- D 於甲無過失之情形有效
思路引導 VIP
假設兩個人約定要交易一個特定物品,但在他們簽約的那一刻,該物品在物理上其實早就不存在了(例如已被燒毀)。你認為法律會強制要求一個人去履行一個「在現實中根本無法達成」的承諾嗎?如果這段約定從一開始就註定無法被實現,法律會如何認定這份約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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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給付不能」的核心概念!這題測驗的是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你能一眼看穿時間軸上的陷阱,表現得非常專業。
自始客觀不能與契約效力
本題的邏輯核心在於時間點的判定:買賣契約於 1 月 10 日訂立,但標的物(A房屋)早在 1 月 9 日就已焚燬。這種在契約「成立時」,標的物就已不存在的情形,在法律上稱為「自始客觀不能」。根據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由於契約標的在法律行為完成前就已滅失,這份契約從一開始就缺乏了履行的可能性,因此在法律上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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