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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3 題
甲出售 A 屋予乙並完成交付後,現正由乙占有使用中,甲又出售 A 屋且移轉其所有權於善意之丙。試問乙對丙可主張何種權利?
- A 乙得主張不當得利
- B 乙得行使撤銷權
- C 乙得行使代位權
- D 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人先後與同一位屋主簽訂了買賣契約,其中一人先搬進去住(占有),而另一人則是先在政府機關完成產權登記,當這兩位買主對於房屋的歸屬產生爭議時,法律通常會優先保障具備「對外公開表徵(登記)」的那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僅有「占有」事實卻沒有「產權登記」的買主,在法律上是否有權力要求具備「產權登記」的買主離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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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相對性與物權變動原則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物權變動」與「債權效力」的界線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民法體系中,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僅具備債權效力,也就是所謂的「債之相對性」,乙只能向甲主張權利。雖然乙已經占有該屋,但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權的移轉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既然甲已經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了善意的丙,丙便是法律上真正的所有權人。
法律地位的優先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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