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3 題

甲出售 A 屋予乙並完成交付後,現正由乙占有使用中,甲又出售 A 屋且移轉其所有權於善意之丙。試問乙對丙可主張何種權利?
  • A 乙得主張不當得利
  • B 乙得行使撤銷權
  • C 乙得行使代位權
  • D 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人先後與同一位屋主簽訂了買賣契約,其中一人先搬進去住(占有),而另一人則是先在政府機關完成產權登記,當這兩位買主對於房屋的歸屬產生爭議時,法律通常會優先保障具備「對外公開表徵(登記)」的那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僅有「占有」事實卻沒有「產權登記」的買主,在法律上是否有權力要求具備「產權登記」的買主離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債權相對性與物權變動原則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物權變動」與「債權效力」的界線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民法體系中,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僅具備債權效力,也就是所謂的「債之相對性」,乙只能向甲主張權利。雖然乙已經占有該屋,但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權的移轉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既然甲已經將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了善意的丙,丙便是法律上真正的所有權人。

法律地位的優先順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公司法基礎概念與法律適用原則
查看更多「[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