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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18 題

就未得甲之同意而擅自佔用甲之A土地的乙,下列何者不得對乙主張準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A A之地上權人
  • B A之不動產役權人
  • C A之承租人
  • D A之農育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對土地的使用權是來自於與地主的「契約約定」(債權),而非法律明定的「對世權利」(物權)時,這兩種權利在面對「契約對象以外的第三人」時,法律賦予的排他強度會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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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債權物權在法律效力上的核心差異,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

定限物權與物上請求權之準用

根據我國《民法》第 767 條第 2 項規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這意味著如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等「定限物權」人,當其權利受侵害時,可以像所有權人一樣,直接對無權占有人主張準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然而,承租人與出租人間僅具備「債權」關係,雖然在占有被侵奪時可依占有規定保護,但並非法律明定可「準用」第 767 條的主體,這正是本題考查的關鍵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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