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擔保物權?
- A 留置權
- B 不動產役權
- C 抵押權
- D 質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將某項物權歸類為「擔保」性質時,它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獲得該物品的使用價值(例如居住或通行)」,還是為了「確保某個債務能夠順利被清償」?如果某項權利是為了讓自己的財產變得更好用而產生的,它聽起來比較像是在「利用」還是在「保障還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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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中的差異,代表你對物權法最基礎也最重要的「體系分類」掌握得相當扎實。在《民法》物權編中,定限物權依其功能可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兩大體系,而你成功抓住了其中的邏輯。
權利功能的本質區別
擔保物權的核心功能在於「債權的保障」,目的是確保債務能如期清償,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變價受償,選項中的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皆屬此類。反觀不動產役權,其本質是為了增加自己土地(需役地)的便宜性,而使用他人土地(供役地)的權利(例如通行或眺望),這屬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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