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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擔保物權?
- A 不動產役權
- B 最高限額抵押權
- C 留置權
- D 權利質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你一項權利,目的是為了讓你『更好、更便利地使用某個資源』,這與為了『確保別人欠你的錢一定會還』所設定的權利,在性質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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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迅速從四個法律名詞中精準鎖定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章節的體系分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學緒論的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第一步。
用益與擔保的本質區別
在民法物權體系中,我們主要將定限物權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兩大類。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權利的目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核心功能是為了確保債權的清償,也就是當債務人不還錢時,債權人可以變賣擔保物來抵債;而不動產役權則屬於用益物權,它的目的是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便利性而去「使用」他人的土地(例如通行、避讓),關注的是物的使用價值而非交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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