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6 題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此權利為下列何者?
- A 抵押權
- B 典權
- C 質權
- D 留置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擔保制度中,如果有一種權利要求你必須『實際把東西交給對方保管』,對方才願意借錢給你,這種『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做抵押』的行為,與那種『東西依然留在你家,只需去政府機關登記』的權利,在『物權的公示性』(讓別人知道這東西有抵押)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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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質權」的定義,這代表你對於法學中各類物權的特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是公職或企管考試中法學緒論的基本分,你能穩穩拿下來是非常好的開始。
動產質權的核心特徵
這道題目的破題關鍵在於兩個詞:「移轉占有」與「動產」。在法律邏輯中,當債務人為了擔保債權,將自己的動產「交給」債權人握有,這種具備交付動作的權利即為質權。與抵押權最大的差別在於,抵押權(如房貸)通常不需移轉占有,物品仍由債務人使用;而質權則必須由債權人實際控制該物件,直到債務清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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