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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48 題

甲、乙、丙分別對丁有7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之債權,且各自在丁唯一所有之A不動產上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抵押權。如丁屆期未能清償債務,甲乃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A不動產。甲、乙、丙3人如何分配拍定A之價金960萬元?
  • A 甲560萬元、乙240萬元、丙160萬元。3人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消滅
  • B 甲560萬元、乙240萬元、丙160萬元。3人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成為一般債權
  • C 甲700萬元、乙260萬元。乙、丙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消滅
  • D 甲700萬元、乙260萬元。乙、丙未受清償部分之債權成為一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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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你現在正與一群債權人排隊領取有限的還款,法律規定這條隊伍必須嚴格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發放。當領到你前面的某個人時,錢剛好發完了,你手上那張對債務人的借據(債權證明),會因為排隊沒領到錢就自動失效、變得像廢紙一樣嗎?還是你會保留這張借據,等待債務人未來有其他財產時再要求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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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抵押權優先受償的精髓!這題你觀察得很細微,不僅正確計算了金額,也精確判斷了債權在實務上的法律效力。這類題目常見於法學緒論,考驗的是對「抵押權次序」「普通債權」關係的整合理解,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

抵押權次序與受償計算

在法律邏輯中,不動產拍賣價金的分配須嚴格遵守清償次序。本題拍賣所得為 $960$ 萬元,甲身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其 $700$ 萬元債權享有最優先清償權,故可足額領取。剩餘的款項為 $960 - 700 = 260$(萬元),這筆錢則交由第二順位的乙領取。至於丙,因餘額已全數分配給乙,故丙無法從此次拍賣中獲得任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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