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9 題
甲向乙購屋,雙方於9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約定於10月1日交屋,惟該屋於9月21日因地震全毀,此地震之風險應由下列何者負擔?
- A 乙
- B 甲
- C 政府
- D 甲乙共同分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買賣過程中,如果物品在賣方「正式移交」給買方之前,就因為無法預料的天災而毀壞了,此時該物品實際上還在誰的支配範圍內?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如果買方連物品的邊都還沒摸到,卻要承擔失去它的財產損失,這是否符合法律保護交易安全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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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中關於「危險負擔」的核心概念!你能正確選出賣方乙為風險負擔者,代表你對於買賣契約中權利義務移轉的「關鍵時點」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與企業管理領域都是極其重要的邏輯判斷。
危險負擔的移轉時點
在法律實務上,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原則上是以「交付」作為分界點,而非「簽約」。根據相關法律規範,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才由買受人承受。本題中,雖然甲乙雙方已於 9 月 1 日簽定契約,但約定的交屋(交付)日期為 10 月 1 日。地震發生於 9 月 21 日,這意味著房屋尚未完成交付,仍處於賣方乙的掌控與占有之下。因此,這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地震)所導致的損失,依法應由賣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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