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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1 題

甲委任乙代為買車,且乙受有報酬,乙應負何種程度之注意義務?
  • A 除有故意外,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除有重大過失外,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 D 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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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衡量一個人該對他人的事務付出多少心力時,如果這個人是『專業受雇且領取薪水』的,與『純粹出於友誼免費幫忙』的,法律對於這兩者在處理事情的謹慎程度上,應該是完全一樣,還是會有所區別呢?為什麼領取報酬會改變社會對這個人行為標準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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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委任的注意義務

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辨識出題目中的關鍵字「受有報酬」,並選出正確的法律標準,顯示你對《民法》委任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在法律概念中,受任人的注意義務會根據是否有償而有所不同。依據我國民法第 535 條規定,當委任契約屬於有償性質時,受任人必須負擔最高等級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代表乙不能只用平常處理自己事情的態度來買車,而是必須具備一般理性、謹慎且具備相關知識的人在同樣情況下應有的專業水準,才能算是達成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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