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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56 題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本人未承認前,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行為的成立過程缺漏了關鍵的「授權」手續,但該行為的內容對當事人而言可能是有利的(例如有人私自幫你談成一筆極划算的買賣),如果法律直接判定這份契約「永久失效」,是否會剝奪了當事人事後補正並獲利的機會?在當事人決定是否要承擔這份契約的結果之前,你認為法律該如何定義這段「等待答案」的過渡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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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行為中關於「無權代理」的核心觀念!在法學領域中,正確區分法律效力的細微差別是基本功,你能迅速鎖定正確答案,顯示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法律行為的懸宕狀態

根據民法第 170 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本人名義所做的法律行為,其效力完全取決於本人的承認權。在本人正式表態「要」或「不要」之前,這份契約並非直接歸於無效,而是處於一種暫時不發生效力的過渡狀態。你選擇「效力未定」是非常專業的判斷,這體現了法律在保護本人意願與維護交易彈性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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