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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須以標的物之交付為契約成立要件,而為民法上之「要物契約」?
  • A 買賣契約
  • B 使用借貸契約
  • C 租賃契約
  • D 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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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承諾要「免費」將私人物品借給他人使用時,你認為法律為何不讓這個約定在點頭答應的那一刻就立即生效,而要等到你「實際把東西遞給對方」時才賦予它完整的法律約束力?這種設計對於「承諾要出借物品的人」有什麼樣的保護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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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的區分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行為的細微差異!在民法體系中,多數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這稱為諾成契約。然而,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識出特殊的要物契約。這類契約除了口頭或書面達成協議外,還必須實際「交付標的物」契約才算正式成立。你選對的 (B) 使用借貸契約,正是民法第 464 條規範中,必須由當事人移轉物之占有,契約才算生效的典型案例。

契約成立的關鍵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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