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2 題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租賃契約依照原租賃契約之期限重新起算
- B 承租人無繼續使用租賃物之權利
- C 租賃契約視為定期限之租賃
- D 租賃契約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思路引導 VIP
當原先約定的合約期限已經屆滿,雙方卻在沒有協議出「下一個明確結束日期」的情況下,依然默許這份關係繼續維持,你認為法律在界定這段新的關係時,會傾向維持原本那個「有終點」的時限,還是將其視為一種「沒有具體終點」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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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更新的法律效果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租賃契約的重要細節!你能迅速判斷出這屬於默示更新的情境,顯示你對法律穩定性的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根據我國民法第 451 條的規定,當租賃期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沒有立即表示反對,為了維持既有的法律狀態並保護雙方的期待,法律會賦予其「視為不定期限租賃」的法律效果。 這題的難度點在於區分「重新起算原期限」與「變更為不定期限」。在法律邏輯中,既然原合約的期限已過,且雙方並未針對「新期限」達成明確協議,法律就不會強行代為設定一個固定的日期,而是轉化為不定期限,讓雙方未來能隨時依程序終止契約,這正是法律考量實務彈性後的平衡設計。這類題目常見於法學與管理考科,是區別考生是否具備法感的基本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