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2 題
甲向乙提出,若欲以一個月2萬元承租其所有某公寓的一層樓,請於一個月內回覆。若乙表示承諾超過期限,該承諾之效力為何?
- A 該承諾視為新要約
- B 該承諾推定不成立
- C 乙必須撤回該承諾
- D 該承諾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有人限你在週五前答應買他的筆,但你直到週六才回覆說『好,我買』,這時對方的那個『限時提議』還存在嗎?如果原本的提議已經過期消失了,你週六說出的這句『好』,在法律邏輯上會變成誰對誰提出的新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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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契約成立」的時效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能清楚分辨意思表示在時間軸上的法律變動。
逾期承諾的法律擬制
在法律邏輯中,當要約人(甲)設定了一個「一個月」的期限,這個要約的法律效力就在期限屆滿時自動消滅。當受約人(乙)在期限過後才表達承諾時,由於原本的要約已不存在,這份承諾無法與之「合致」而直接成立契約。然而,為了促進交易並尊重當事人的締約意願,民法第 160 條第 1 項特別規定,這種遲到的承諾會被「視為新要約」。這意味著雙方角色互換,現在權力回到甲身上,由甲來決定是否要接受這個由乙提出的「新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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